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名譽理事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名譽理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由名譽理事組成,得受邀列席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供本會會務發展之建言與諮詢。

第三條 名譽理事之資格為以下之一:

一、曾擔任本會理事長。

二、學術或專業地位崇高且關心本會會務發展者。

第四條 名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名譽理事為終身榮譽職。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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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以及委員三到五人。

第三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各種學術獎項之審查。

二、本會各種學術出版品之編輯。

第五條 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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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國際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國際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以及委員三到五人。

第三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國際事務。

二、本會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活動。

第五條 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