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名譽理事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名譽理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成員由名譽理事組成,得受邀列席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提供本會會務發展之建言與諮詢。
第三條 名譽理事之資格為以下之一:
一、曾擔任本會理事長。
二、學術或專業地位崇高且關心本會會務發展者。
第四條 名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名譽理事為終身榮譽職。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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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學術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以及委員三到五人。
第三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各種學術獎項之審查。
二、本會各種學術出版品之編輯。
第五條 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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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國際委員會組織簡則
民國一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發展本會會務,依據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設置「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國際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設置主任委員一人以及委員三到五人。
第三條 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一、本會國際事務。
二、本會主辦或協辦國際學術活動。
第五條 主任委員以及委員之任期,與當屆理事長相同。
第六條 本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