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章程

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成立大會通過

民國一O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民國一O二年十二月七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區域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促進區域科學理論發展,研究區域分析方法,應用區域科學理論與方法,協助解決區域發展問題,以及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設立省、市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關於區域科學理論、方法與實證之研究及獎勵事項。

()關於區域科學學術研討會之舉辦事項。

()關於區域科學理論、方法及實證著作之刊布與介紹事項。

()關於公私機構委託辦理之區域科學研究事項。

()關於國際性區域科學組織、會議之參加及聯繫事項。

()關於區域科學人才培育之協助事項。

()其他有關區域科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第三章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與永久會員。

第七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國內外專科學校以上之學歷,或有區域科學專門著作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對本會會務熱心贊助之機關、學校、團體,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種活動。

第九條 凡個人會員一次繳納永久會費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者及歷屆卸任理事長,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第十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壞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以警告或除名。除名處分應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

(四) 接受本會出版刊物。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理事會所推舉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理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方式辦理,但不得連續辦理,其通訊選舉辦法並應經理事會議通過並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由會員大會票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對外代表,負責主持會務。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常務監事一人,負責召集監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行政祕書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廿條   本會視會務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責如下:

()通過及修改章程。

()選舉理監事。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

()通過年度經費預算及決算。

()通過重要議案。

()財產之處分。

第廿二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通過會員入會。

()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選舉常務理事、理事長。

()聘任或解聘會務工作人員。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第廿三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監察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選舉常務監事。

()審核年度預決算。

()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

 

第五章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報主管機關核准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廿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會員之除名。

    ()理事、監事之罷免。

    ()財產之處分。

    ()團體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六章   

第廿七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會員入會費:個人會員伍佰元,團體會員壹仟元,於入會時繳納之。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壹仟元,團體會員壹萬元,永久會員免繳

()永久會費:永久會員貳萬元。

()補助費。

()自由捐助。

()基金孳息。

()其他收入。

第廿八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章   

第廿九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卅一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決議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卅二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